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益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934号
原告:湖南益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米香村。
法定代表人:肖大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芳,益阳市资阳区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街道江金社区益阳印象小区16栋二楼北。
法定代表人:朱志明。
被告: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洲路汇龙苑。
负责人:李夙志。
原告湖南益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赫山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益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益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旷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君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