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6民初2807号
原告刘改,女,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口市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改诉被告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周口市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改负担。
审判长闫学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