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25执保702号
申请人:周口市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1008567D。
法定代表人:唐国玲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虞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关镇庐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50058470599。
法定代表人:任政教职务:局长。
(2020)豫1425民初5671号申请人周口市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虞城县交通运输局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万元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正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