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3民初9291号
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商柘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72164863(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1层A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县。
被告商丘好宜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好宜家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催缴案件受理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建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