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方天中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3民初4642号
原告: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兴林路****。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方天中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舆县纬二路西段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徐文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女,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方天中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