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764号
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三义寨乡康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84624745Q。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荣,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月2日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
被告:***,男,1989年4月2日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兴林路3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155870。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国,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县华第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刘 富
审判员 张相东
审判员 武令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