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538号
申请人:山东兴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贻宽。
被申请人: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负责人:李经伟。
被申请人: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
申请人山东兴泰管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