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鹏某某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838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鹏**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镇政府驻地十字路口东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辛集镇穆庄村海纳新型建材公司院内。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兴林路3号2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7436.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7436.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