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鹏某某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260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鹏**建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镇政府驻地十字路口东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辛集镇穆庄村海纳新型建材公司院内。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兴林路3号2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1804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7436.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7436.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