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8民初1334号
原告: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与丰硕街交叉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93509183R。
法定代表人:渠长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穆斯林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4099752Q。
法定代表人:武国建,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瑞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75120元、违约金47420.56元(以17512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时共计222540.5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875600元。后原告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合同价款,现因被告行为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将被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机械式停车设备一套,规格型号为三层升降横移机械停车位,停车数量为44车位;合同总价8756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缴纳合同总额的30%计262680元作为预付款;发货前缴纳合同总额的20%共计175120元;货到达安装现场缴纳合同总额的30%共计262680元;安装调试完毕缴纳合同总额的15%计131340元;质保期为自当地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之日起12个月止,在质保期满12个月原告收回质保金后,另赠送被告12个月的质保期;交货期限:本合同交货期自原告收到被告支付设备加工定金之日计算,总工期为60个工作日。不含向相关验收机构申请验收及验收发证时间,其中设计、制造、采购工期30个工作日,现场安装、调试30个工作日(以被告现场具备安装条件通知原告进行安装算起)。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设备经当地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后,被告未按期接收,每逾期一天,被告向原告缴纳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设备看护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义务。2013年1月5日,原告向南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对设备进行合格验收,2013年11月21日,南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向原告出具原告所安装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检验证书(编号Y127ZS20130845)。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价款175120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所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设备等义务,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价款175120元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阳市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5120元,并以17512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永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