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拓金金属材料供应站、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05民初819号之二
开封市禹王台区拓金金属材料供应站与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豫0205民初8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京的银行存款1794029.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开封市禹王台区拓金金属材料供应站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京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市禹王台区拓金金属材料供应站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省盛茂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京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兴华
法官助理 杨迎春 书 记 员 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