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6957号
原告:***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与延安路交叉口向西200米(**摸具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与丰硕街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河南省**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被告河南省**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鉴于本案原告***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未交费撤诉处理,故对被告河南省**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再裁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