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42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冠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瑞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与丰硕街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冠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特3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永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650225.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