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民初1864号
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5803131842,住所地:河南省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李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白桃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中荷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66210714E,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八堡村。
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荷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国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谢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