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585号
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任村红旗渠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县***赵堡村大街。
负责人:刘虎臣,系该单位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7元,减半收取8479元,由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英凡
人民陪审员 武克智
人民陪审员 孟卫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