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81民初657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军峰、赵阳(实习),系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李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白桃枝。
委托代理人:赵万杰,系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