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81民初657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军峰、赵阳(实习),系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李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白桃枝。
委托代理人:赵万杰,系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