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25民初5057号
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龙产业集聚区李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白桃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国。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0010988852。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亮亮,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1710900539。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联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立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