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二遵化市某某矿山机械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6295号
申请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梁
被执行人:遵化市**矿山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张明臣。
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矿山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09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8803元,缴纳执行费3182.0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3月27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3月2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9月1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遵化市**矿山机械厂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09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涛
代理审判员  刘连东
代理审判员  李万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