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民初1201号
原告:*陈双,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4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坚,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村二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5097621K。
法定代表人:林前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长道,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7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9101504709。
法定代表人:杜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信斌,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诉被告四川科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长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双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陈双负担。
审判员 龙桂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