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民终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科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村二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95097621K。
法定代表人:林前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4年1月10日,住重庆市合川区。
上诉人四川科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确认,上诉人四川科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科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华
审判员 陈洁
审判员 谭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