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铁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环铁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20555

原告:***,男,196711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义,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铁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5号院1181808

法定代表人:章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龙,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婷,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环铁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义,被告环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龙、严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环铁公司支付劳务费  292 314元、垫付费用1680元、材料费70 869元、现场管理费17 600元、合同履行逾期利润200 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环铁公司于2018416日签订《施工管理责任书》(环铁兴业【施管】字第(2018003)号),包括工程名称北京新机场TJ07标暗挖区间工程(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同华路地铁工地),合同签订后,我于2018418日进入工地施工至201861日对施工难度大的单线部分基本完成,用料钢筋130吨,混凝土180立方,钢模134.4平方米、堵头102.2延长米、施工缝102.2延长米、止水带102.2延长米、架一仓钢管96平方米、架一仓拱架支撑和打眼96平方米,我出现场管理44天。201861日,环铁公司工地负责人冯玉龙通知我合同不履行了,另找他人。因环铁公司根本违约给我造成直接损失382 463元,合同履行预期利润200 000元,损失巨大。

环铁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与***存在合作关系,但是我公司和***手下的工人均已经结清。2018531日晚上,***打电话说如果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单价再继续干就亏钱了,要求我公司按照其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报了自己花销费用大概30多万元,后来双方协商未果,***带着工人围着我们,还把我公司的人打了,还让我公司冯玉龙向他出具承诺书先付60 000元,但这个60 000元没有单独给,第二天我公司冯玉龙报警,当时调解的时候,***没有参加,实际施工的工人在场,当时我们公司和工人签的劳动合同是5000/月,因为工人不同意,最终调解按照工人自己报的出勤量及日薪给付共计105 200元(含承诺书的60 000元)及时付清。这些费用包含了***所发生的所有的劳务、材料以及利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负盈亏,因***认为自己根据合同约定存在亏损终止合同,我公司不应当再向***承担任何费用。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在涉案项目中所有的费用为78 731元,基于我们已经向其支付了105 200元,***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我们保留相关的诉讼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环铁公司(甲方)与***项目部(乙方)签订《施工管理责任书》(环铁兴业【施管】字第(2018003)号),约定,工程名称:北京新机场TJ07标暗挖区间工程。地面交通、周边建筑物、市政管线、工程地质、地下水情况(详见图纸)。工程规模:北京新机场TJ07标暗挖区间,总长约90.995米,施工内容包括隧道内二衬钢筋及二衬混凝土。工程价格:甲乙双方协商的控制价包含了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人工费、各种材料到场的卸车费用、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包含施工区域内材料倒运、码放和覆盖、场地清理、打扫楼梯、洒水降尘等)、不可预见费及相关的各种与人工有关的费用;以及整个施工现场清理,均应包括在报价内(特别说明:塔吊司机、信号工、现场电工的人工费由公司直接承担,不作为项目部成本核算)。工程数量: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中的数量为合同数量,仅作为签订施工管理责任书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现场收方签认、预算合同人员复核、监理和业主认可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工程量及费用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能免除乙方根据责任书的义务和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乙方承诺: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调整乙方负责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和施工数量,乙方不得因此而提出索赔。工程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4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920日。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3.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3.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试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3.3负责工程的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3.4统筹安排解决用水(提供水源)、用电(电源提供至二级箱)及施工场地。3.5提供施工图纸及时交付。3.6按本责任书约定向项目部施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经过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3.7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3.8提供住宿,每间宿舍住满9人,因未住满引起多住的房间,将甲方将按1500//月的标准收取费用。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4.1对本责任书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向公司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不得私自转包或分包;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经济往来,否则公司将视情况对项目部给予处罚。4.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4.3项目部所用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单价由项目部和工人商议后上报公司工人进场施工前配合公司做好工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是班组计件制,需要提供班组人员名单共同签署计件合同。4.4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需按变更文件施工时(需有公司指定人员签字)。4.5需提供自购的物资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甲方资料部门所需的资料(如有)。4.6交工前把现场清理干净,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参加办理交工验收。4.7准时签收公司传达的各类文件、变更、技术交底的资料,不得拒收。4.8除公司供应材料外的所有材料及机具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供应材料见附表)。4.9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的进场卸车码放覆盖工作及施工场地内垂直运输与水平运输。4.10自行解决工人吃饭费用。第五条、劳动报酬及效益支付方式。5.1支付:按照月完成工程量支付费用,支付比例80%5.2乙方应保证工人进场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中信银行卡,公司会将工人工资直接拨付至工人工资卡,其余部分作为项目部效益汇入乙方账户,乙方应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签字的真实性,有代签现象的后果自负。5.3内部结算:完成合同规定的承包内容,经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后,乙方应于28日内向公司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司与发包方之间的竣工结算;施工过程中计价应与每月25日前完成本月计价。5.4本工程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施工期内乙方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资金垫付能力。5.5质保金:有质保金,额度为工程总价的5%,质保期为2年,期满后无息返还。5.6若业主资金到位不及时,甲方亦不向乙方拨付或垫付任何款项。5.7施工期间的月度计价无任何法律效力,只有工程的竣工结算才能作为最终成立的付款依据。……第八条、机具和材料。8.1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材料领用制度,对领用的材料要与甲方共同清点验收,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具,乙方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损坏,则按甲方采购价赔偿甲方,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机具、设备保养维修合格后退回。8.2对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合理使用,不得超出定额梢耗量,如有超出则按甲方采购的最高价赔偿甲方;对于浪费严重的甲方将进行相应罚款。第九条、现场管理。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工期内完成任务,甲方有权安排他人完成,实际发生的费用差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其他说明。1.甲乙双方已充分考虑了本工程的施工难易程度,对现场进行了踏勘。2.公司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责任书的工地代表为:盛兴利。3.乙方委派的履行本责任书的工地代表为:***,乙方承诺工地代表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少于26天,否则按1000/天进行罚款处理。4.项目部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根据风险与效益共担共享的原则,效益比预估增大时,甲方不得无端克扣项目部效益奖金,亏损时乙方不得将损失转移给公司承担,乙方对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经济责任,并承诺以乙方本人资产予以全部承担。如遇特殊情况,公司直接付款时,超过控制成本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内容:一、隧道内衬混凝土,单价80/平方米,按二衬完成面内径计算,工作内容:1.施工准备、材料进场的卸货、保管、材料地面搬运、运输;2.安拆泵管或滑槽或双轮车洞内运输;3.浇注、振捣、抹面、养护等;4.垫层的施工;5.施工缝及变形缝的施工(含接水盒安装等);6.各种预埋管件制作、运输、安装;7.二衬背后注浆等工作内容。二、模板,单价130/平方米,按与混凝土接触面计算(堵头模板不计),工作内容:1.立拆模板及拱架;2.模板刷漆。三、二衬钢筋(含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植筋),单价700/吨,按图示设计量以吨计算,措施筋(搭接长度、马凳筋、机械接头)及预埋件不计量,承包人自行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工作内容:1.施工准备、材料进场的卸货、保管、地点搬运、竖井吊运、洞内运输;2.钢筋制作(含接头套丝);3.安装(含植筋及预埋件安装);4.防迷流措施。

201852日,***向环铁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暗挖段二衬所有工人工资月工资伍仟元整,出了所有问题由***负责。之后,环铁公司分别与蔡军、杨伯宗、张保堂、黄德志、侯礼和、王建忠、赵佃业、丁振超、臧保印、毕怀宪、吴新建、申兆强、郝树旺、彭爱峰、张衍柱、臧保臣、夏庆元、文祖德、熊永元、熊礼春、范永露、赵海英、张昌洪、范传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月工资标准均为167/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与环铁公司均认可双方就已完工项目并未签订书面的工程量确认单及结算手续,但环铁公司表示201861日双方各自的技术员就现场进行了确认,但双方存在争议未签订书面材料,2018614日在***委派的代表蔡军参与下就施工现场的物品进行了清理,对此,***不予认可,称因环铁公司不让继续施工才于201862日退场,并申请就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审公司)进行该项评估工作。2019121日,华建审公司出具《造价鉴定退回函》内容:***中途停工撤场,未能全部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其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已被后进来的施工单位完全覆盖。***撤场前,双方没有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和确认,***撤场时的现状,现在已经灭失,我公司无法通过现场勘查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也无法通过有效证据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因此,本案***申请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鉴定,我公司无法进行,我公司退回此案鉴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环铁公司与***签订的《施工管理责任书》名为项目部内部承包,实为环铁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双方之间的协议应系无效。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未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且对于已完工程未进行结算。***提交了部分已完工程所需费用报价单,但环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经过法院释明,***未就已完工项目造价申请鉴定,因***认可施工中不存在增项目,且撤场时的现状已经灭失,无法通过现场情况及现有证据确定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的造价不能确认,环铁公司亦不同意***的主张,现***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12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文静

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