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如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577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如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6577号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5269H。
法定代表人:丁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裕华,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施,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如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63845U。
法定代表人:刘金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如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0元,减半收取5745元,保全费44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