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如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兴胜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8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兴胜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4号楼2层2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圣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如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政府前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宏兴胜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如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宏兴胜达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8.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徐 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