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4206号
原告:***,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603621932。
法定代表人:蒋林昌,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 涛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毛亚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尧
书 记 员  张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