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4206号
原告:***,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603621932。
法定代表人:蒋林昌,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 涛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毛亚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尧
书 记 员 张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