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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融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艺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蒋林昌。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9.5元与保全申请费186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严昌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