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艺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蒋林昌。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9.5元与保全申请费186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严昌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