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融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艺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603621932。

法定代表人:蒋林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1)闽0181民初1090号】,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的银行账户为准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9,279.12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21)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9,279.12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866.3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