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凤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来凤凤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2827民初32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黎士钰,龙山县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华,公司经理。
被告来凤凤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卫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来凤县供电公司、来凤凤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