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7789号
原告:**,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瑶,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信哲,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莫邪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仲志刚。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柏 莹
书 记 员  凌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