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196号之二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莫邪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健尔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32号C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健尔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000元,由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