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健尔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196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莫邪路4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健尔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32号C栋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原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检查“**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健尔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尔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姑苏法院)于2021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2021)苏0508民初9670号。2021年10月26日申请人**公司向姑苏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1年10月27日,姑苏法院作出(2021)苏0508民初96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健尔力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293,478.6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之后,姑苏法院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相应银行账户并查封了相应房屋。因健尔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姑苏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将案件移送至本院的(2021)苏0508民初96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2022年3月9日,苏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之后,姑苏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现申请人**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续保,请求继续对被申请人健尔力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293,478.6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健尔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93,478.64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