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10902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苏州宏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长虹北路与海藏西路交叉口印江南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莫邪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宏景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