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2269号
原告: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仇鼎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琼,上海天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姚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飞,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建设公司)与被告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国际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亚公司对原上海希尔西海洋世界有限公司的债务6,106,909.38元承担清偿责任;2、判令东亚公司对上述6,106,909.38元的债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其中的1,629,952.75元的利息从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该笔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4,476,956.63元的利息从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该笔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徐汇支行)诉上海希尔西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西公司)、上海杰西科技娱乐有限公司及国际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于2000年3月6日作出(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37号判决书,判决:一、希尔西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银行徐汇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自1998年12月20日至借款合同届满(1999年1月20日)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该款利息,及自1999年1月21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该款逾期利息;二、上海杰西科技娱乐有限公司、国际建设公司对上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工商银行徐汇支行可以要求上述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该判决于2000年8月7日在一中院予以执行立案。后法院确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该案债权人。2018年8月15日,一中院出具了(2018)沪01执恢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恢复该案的执行。在2018年9月25日,一中院强制扣划国际建设公司1,629,952.75元。2018年9月27日,国际建设公司为履行(2018)沪01执恢38号和解协议,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和解协议款4,476,956.63元。国际建设公司就上述代偿款项对希尔西公司依法具有追偿权。另,根据(2017)沪01民终11819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可知,在希尔西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东亚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希尔西公司负有当日的清算义务,但东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履行过相应的清算义务,因此,东亚公司应对希尔西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东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属重大涉外案件,故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具有级别管辖的法定事由,东亚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缺乏依据。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东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宝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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