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诉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辖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666号。
法定代表人:姚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68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仇鼎良,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情、涉及范围及诉讼标的等均尚不构成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的条件。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诉人系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针对级别管辖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