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民初60号
原告:上海建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351号2号楼4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3900574XA。
法定代表人:曹正国,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文文,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688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2206342A。
法定代表人:顾文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建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2元,减半收取计3316元,由原告上海建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旭东
代理审判员 闫尚昆
人民陪审员 李双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严家振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