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兴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1民初12271号
原告上海兴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来彬。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卢定。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征。
被告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文化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兴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上海文化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47元,退还原告上海兴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18,723.5元,由原告上海兴冶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723.5元。
审判员严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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