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丽锦坤能源有限公司与山西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81民初409号
原告:山西丽锦坤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
被告:山西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经理。
原告山西丽锦坤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丽锦坤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丽锦坤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山西丽锦坤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胡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