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瑞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天瑞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81民初524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天瑞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天瑞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未能提供被告山西天瑞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