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5750号
申请人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津荣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成豪,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43号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明。
原告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龙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窦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