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与怀仁市美泰农牧专业合作社、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624民初10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新家园镇王坪村。

法定代表人:康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雪,山西北岳(太仆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怀仁市美泰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怀仁市海北头乡高镇子村。

法定代表人:郭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德,怀仁悦鹏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反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

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亮,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震,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43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袁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元元,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

诉原告)怀仁市美泰农牧专业合作社、反诉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春雪、怀仁市美泰农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美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郭振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德、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电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亮、唐震、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元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

求被告美泰合作社对原告的发电设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要求被告美泰合作社赔偿原告的损失403855元;3.评估费20000元被告承担;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太阳能、风能、页岩气的开发及电热综合利用单位。原告在怀仁市海北头乡有分布式发电项目,为了保证合法利用土地,2016年12月被告、原告、怀仁县海北头乡人民政府三方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养殖场租货合同书》,合同对租赁养殖场的用途、租赁期限、三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均有明确约定。2016年12月27日:怀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建设地点位于海北头乡高镇子村(北)、(南)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分别以怀发改备案【2016】82号、怀发改备案【2016】81号予以备案。2017年4月12日,国网朔州供电公同以朔供电发展【2017】58号对包括海北头乡的装机总容量予以批复。2018年6月,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通知原告怀仁县52MW分布式光伏海北头乡20MW工程项目通过了质量监督检查并同意办理并网手续。2018年9月14日,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怀仁市供电公司对35KV集电Ⅱ回线路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合格,2018年9月27日,国网朔州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同意郑庄光伏电站35KV集电Ⅱ线的设备投入运行,其中包括被告养殖场16#箱变。被告的养殖场有原告的转接厢及逆变器20台,即从并网发电之日起,被告养殖场内的所有供电设施已投入起行,该设施所发电量供全国不特定用户使用。被告法定代表人郭振军明知所有供电设施已并网发电,却屡次不顾设施上面的明示警告,将其殖场内的逆变器停掉,使原告多次长时间停电,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24日,造成停电26天;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2日,造成停电27天;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3日,造成停电113天。5月23日,原告无法,项目部不得不向怀仁市×××110报警,当天下午,杨警官出警,被告暂时送电,但2019年6月17日被告又擅自将设备停掉至今,至2019年6月24日,被告共计造成原告停电194天,损失达282320.67元。被告私自停电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不同意恢复供电,且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恢复设备,均被被告阻拦,原告请怀仁县海北头乡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被告亦不予理睬。原告工作人员多次报警,但未得到有效处理。目前原告的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原告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被告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原告的发电设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根据被告、原告、怀仁县海北头乡人民政府三方签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养殖场租赁合同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因甲方直接或间接原因阻碍乙方安装、修缮、使用太阳能设备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美泰合作社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驳回王坪公司的本诉请求;2、判令反诉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3、赔偿反诉原告损失398619元;4、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王坪公司在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时,由于桩基施工离美泰合作社猪羊圈太近,施工冲击荷载将猪羊圈的墙体震裂,致使猪羊圈结构形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变成危房。施工过程中又致使养殖场围墙倒塌30多米,除此之外,还存在电缆坑未回填、变压器未安装防护柱、拒绝提供地下电缆图纸等侵权行为。面对反诉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给反诉原告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多次找反诉被告及海北头乡政府要求解决上述问题,反诉被告出尔反尔,毫无诚意,反而诬陷反诉原告存在侵权行为,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本诉被告美泰合作社辩称:王坪公司要求我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毫无根据,诉讼请求前后矛盾,主张损失403855元毫无根据,即使王坪公司真的存在损失与我方无关,是其公司员工懈怠,自己夸大损失的结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应驳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王坪公司辩称:1、反诉的第一项请求不符合反诉的基本诉讼常识,应予驳回;2、王坪公司在养殖场场地内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是一种合法占有和使用,在该项目已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应驳回反诉请求;3、不论反诉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王坪公司与华北院、天津电建有总承包合同,华北院与天津电建是承包方,如果造成损失,承包人应对损失负责,故申请追加华北院与天津电建为反诉被告;4、反诉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反诉被告有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的合法性。

反诉被告华北院辩称:1、华北院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按照华北院与天津电建在承包联合体的工作分工,华北院在涉案工程建设中负责工程设计和部分设备供货,因此即使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猪羊圈因施工受损也与华北院无关,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王坪公司与美泰合作社对于光伏发电设施在美泰合作社已有的羊圈内建设是充分知晓的,华北院按照王坪公司的要求,在已有羊圈的范围内进行设计,没有违反设计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应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天津电建辩称:1、天津电建从未实施妨害及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天津电建与昱荣公司签有《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昱荣公司负责涉及包括美泰合作社现场的相关安装施工过程,是涉诉相关工程的施工主体,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昱荣公司为本案的反诉被告;2、据天津电建了解,昱荣公司的施工过程均是按照建设单位王坪公司的要求进行的,在施工过程中一直到最终验收时,美泰合作社未提出任何损害和侵权行为。

反诉被告昱荣公司辩称:昱荣公司是施工方,是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在2018年施工完毕后,没有损害情况的发生,反诉原告的房屋鉴定只鉴定了危房修复的具体费用,并没有说明危房产生的原因,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王坪公司针对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怀仁县发展和改革局怀发改备案【2016】81号、82号备案证、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公司朔供电发展【2017】58号文件、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2018)地源字5号通知单、验收报告、投入运行启动方案、接线图、并网说明,拟证明原告位于被告处的项目有合法手续,并办理了并网手续,投入了运行,被告美泰合作社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美泰区块总平面布置图、太阳能光伏组件电性能参数,拟证明美泰地块光伏板分布情况及光伏组件的电性能参数;光伏区设备统计表,拟证明美泰光伏板数量、逆变器台数、汇流箱台数;自定义查询历史曲线2份、停电情况说明、美泰电量损失计算2份,拟证明被告擅自停掉发电设备的行为,至2019年6月24日前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数额;国家发改委发改能源【2018】823号文件、中国太阳能资源分布表,拟证明美泰发电项目属二类地区,上网电价为0.6元(含税);电量损失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时间及计算方法。美泰合作社对以上证据有异议,认为这些是原告的内部资料,对外不具有效力,这些资料并没有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予以证实,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真的停电了,原告不能提交停电的原因,和本案无关联性。美泰电量损失计算属内部资料,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外不具有效力。

3、报警录音材料、光盘、出警证明,拟证明被告私自停电的事实,被告认为这些证据都是复印件,没有原始的载体,真实性无法核实,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有一天实施了拉闸停电行为,不能证明244天都在妨害侵权。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

5、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及鉴定费发票,拟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403855元、鉴定费为20000元,被告认为评估报告书没有营业执照,只有备案证明,无法确定评估机构是否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评估书上说的装机容量为5.72MW,原告说的是5.92MW,评估机构应该核实但评估报告没有说明,草草作出评估结论,倾向性非常明显,评估人员又未出庭作证,故对评估报告有异议。

6、证人李某1的证言,内容为:李某1是王坪公司光伏项目部的运营、维护负责人,美泰的光伏设备自2018年9月28日投产以来,共3次遭到郭振军阻挠,不能正常发电,最后一次是2019年5月23日,我们打电话报了警,经过协调,第二天送了电,到6月17日又停了电,一直到9月24日才送的电,郭振军告诉我们停电是为了给他处理纠纷,被告的质证意见是:(1)证人参加了旁听,其证言不可信;(2)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明效力低下;(3)仅能证明几个情节,不能证明244天每天都在拉闸停电。

7、证人李某2的证言,内容为:我是美泰项目部的员工,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日,郭振军一共停了我们5次电,逆变器在美泰羊场,逆变器有个开关,进去一开就能送电,是郭振军给关的。我们去检查设备的时候,郭振军说和建设方有纠纷如果处理不了纠纷,就不让我们进羊场。第一次停电后,我们报警就送电了,第二次是我们起诉了就送电了,2次均是司法干预下恢复送电的。被告质证意见: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低下,不能证明244天每天都在拉闸停电。

8、场地租赁合同、土地租用布局确认书、收款收据3份,拟证明原被告是租赁关系,且原告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义务,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反诉原告美泰合作社针对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证人卢某的证言,内容为:我租赁美泰的羊场养羊,光伏设备打桩时震动特别大,导致羊圈墙体出现裂缝,发现有裂缝后就去找郭振军反映,告诉郭振军如果羊受到损伤让其负责,郭振军让我找施工方处理。施工方在变压器下面挖电缆沟,下了大雨,围墙倒塌了30多米,乡里来人处理了好几次,拍过照片,一直无处理结果。反诉被告王坪公司、华北院、天津电建、昱荣公司均不认可以上证言内容。

2、质量鉴定报告及照片,拟证明对美泰合作社的圈舍结构破坏部分必须进行局部拆除、恢复处理,对房屋渗漏部位需修缮处理,工程维修造价为398619元,王坪公司的质证意见: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这个鉴定机构是鉴定城市危房,不能做出损害数额和因果关系的鉴定,照片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确认,不能认定和本案有关。华北院的质证意见:羊圈没有国家规定的建设规范,这个鉴定机构不应该接这种活,照片上的羊圈裂缝是热胀冷缩造成的,不是我们设计方造成的,施工过程中没人提过这些东西,也没人提过这些照片,不认可反诉原告的以上证据。天津电建的质证意见:鉴定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的资质,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依据,反诉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反诉被告的施工之间应该有个明确的鉴定结论,在此基础上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照片不能反映原告存在30多米围墙的损坏。昱荣公司的质证意见:鉴定机构不具备这个资质,照片没有具体的时间,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房屋损坏,肯定会让我们停止施工,现在才提出损坏赔偿,不认可鉴定报告的内容。

反诉被告王坪公司提供如下反驳证据:

1、总承包合同,拟证明华北院和天津电建应承担法律责任。

2、养殖场租赁合同,拟证明美泰合作社与王坪公司系租赁关系,合同明确约定,美泰合作社不得干涉王坪公司对租赁物的使用。

3、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用地安排情况表,拟证明王坪公司项目的合法性。

4、土地租赁布局确认书,拟证明王坪公司系合法租赁美泰合作社的土地。

5、总平面布置图,拟证明华北院与天津电建是项目设计方和施工方。

6、项目备案证2份及调整发电项目建设地址函,拟证明该项目王坪公司已取得备案许可。

7、朔州供电公司【2017】58号文件、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并网通知单、验收报告、投入运行启动方案、主接线图、并网说明,拟证明该项目设备已验收合格,介入系统,办理了并网手续、投入运行的事实。

8、企业信用信息,拟证明华北院、天津电建的主体资格。

9、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拟证明美泰合作社的鉴定报告不符合该规定。

美泰合作社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1-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9号证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华北院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我们是设计方,总承包在投标时我们中标,但是到场后王坪公司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方案,当时共设计了3个方案,都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但是王坪公司提出修改要求,和我们投标时候不一样,我们不承担责任,该工程已验收合格移交给王坪公司了。

天津电建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我们的总承包合同是合法的,昱荣公司是实际施工方,施工之后对产品的保护及施工完毕后产生的损害与我们无关。

昱荣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我们是按照规范来施工的,王坪公司负责审核施工,到现场巡视,没提出意见,我方认为工程已完工,已验收,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天津电建提供以下反驳证据:

天津电建与昱荣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拟证明项目工程是昱荣公司实际施工的,假设存在损害,也由昱荣公司承担。

美泰合作社对该证据无异议。

华北院认为不清楚该合同。

王坪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准转包分包,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与我方无关。

昱荣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昱荣公司是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施工的,王坪公司多次到现场巡查,没提出什么,完工后,也办理了验收手续,我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昱荣公司提供以下反驳证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预制管桩施工方案、电缆施工方案,拟证明这些方案是通过王坪公司审核通过的,对美泰合作社造成的损害不认可,因为竣工那么久才提出来的违反常理。

天津电建、设计院、美泰合作社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王坪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无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根据合同规定,如果产生损害由施工方承担责任。验收合格也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即使有损害也与我方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5月25日,王坪公司与华北院、天津电建签订了《山西漳电王坪热力有限公司朔州市怀仁县65MW分布式发电项目海北头标段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153182900元,工程范围包括本工程的全部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设备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的总承包。其中华北院负责工程勘测、设计、设备购置等,天津电建负责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调试等;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做好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保证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所造成的对公众、发包人及公共财产的损害或滋扰,承包人应切实保障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及发包人的雇员不至因本工程承包人工作范围内造成的或引起的索赔、损害、损失或开支等原因而受损;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二、2016年12月24日,王坪公司与美泰合作社签订了《养殖场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王坪公司租赁美泰合作社养殖场地20亩,用于王坪公司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租赁期限从2016年12月24日至2036年12月23日,共20年,期满自动顺延5年,租赁费360元/亩/年;美泰合作社应向王坪公司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场址界勘等设计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美泰合作社不得妨碍王坪公司对承租养殖场占地行使正当使用权利;美泰合作社直接或间接原因阻碍王坪公司安装、修缮、使用太阳能设备的,美泰合作社在王坪公司书面提出期限内进行处理,给王坪公司造成的损失美泰合作社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2017年,天津电建与昱荣公司签订了《(怀仁)光伏区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包括光伏电站内所有相关建筑安装工程及施工范围内工程所需一切工作内容,工程总价3076.0771万元。

四、2018年9月28日下午3时,王坪公司在海北头乡郑庄光伏电站35KV集电Ⅱ线并网运行,其中美泰羊场为16#箱变。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王坪公司的电量损失,王坪公司提供了山西毅力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拟证明王坪公司美泰区块因停电导致光伏发电板比同类型光伏发电板少发电726252.78度(245.19度/块×2962块),每度电0.6元,共造成电量损失403855元。本院认为,该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存在以下瑕疵:

(1)未提供营业执照;

(2)每度电以0.6元计算损失无依据,根据王坪公司庭后提供的《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约定每度电售价为0.332元,而增值税发票显示每度电价为0.2938元;

(3)王坪公司认为美泰羊场于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24日停电26天、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2日停电27天、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3日停电113天、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24日停电8天、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9月2日停电70天,共停电244天,而评估报告调取的发电量记录显示:2018年9月未发电,10月发电84219.62度,11月发电77443.39度,12月发电11561.76度,2019年1月发电60394.23度,2月发电6991.68度,3月发电42174.39度,4月发电37337.13度,5月发电67668.44度,6月发电56984.43度,7月、8月未发电。根据以上数据显示,美泰羊场2018年9月未发电,2018年11月未停电只发了77443.39度电,而2018年10月停了24天电,却生产了84219.62度电,可见2018年10月并未向原告所说的停了24天电。原告称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23日停电113天,而2019年2月、3月、4月、5月却分别发电6991.68度、42174.39度、37337.13度、67668.44度,可见2019年1-5月一直在发电,鉴于以上瑕疵,我院对以上评估报告不予采信,对王坪公司主张的电量损失不予认定。

二、美泰合作社是否存在拉闸停电行为。王坪公司提供了证人李某2、李某1的证言及报警出警证明,本院认为,美泰合作社私自拉闸停电的事实存在,2019年5月23日,王坪公司的管理人员报警后恢复供电,但不能确认美泰羊场发电设备停电天数及美泰合作社的拉闸停电次数和时间。

三、美泰合作社的财产损失数额及与反诉被告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

(1)美泰合作社提供了大同市弘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的质量鉴定报告及照片,拟证明美泰合作社的圈舍部分结构被破坏,应作局部拆除、恢复处理,对房屋渗漏部分作修缮处理,工程维修造价为398619元,本院认为,该报告存在以下瑕疵:1、美泰合作社私自委托大同市弘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鉴定;2、该鉴定公司无权作出该鉴定。鉴于以上原因,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不予采信,但该鉴定报告对修缮工程的造价意见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可酌情认定美泰合作社的圈舍维修损失为20万元。

(2)美泰合作社提供了证人卢某的证言,拟证明光伏设备打桩时震动将圈舍墙体损坏,在变压器下挖电缆沟,遇下大雨,围墙倒塌了30多米,乡里边的人对羊场的损失给协调过,但调解没有成功。本院认为,美泰合作社的墙体院墙受损的事实存在,美泰合作社申请对圈体结构受损与反诉被告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找不到相关鉴定机构而未予受理。本院结合照片、证人证言及2018年9月28日美泰合作社即开始不断阻拦王坪公司发电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行为,可以推定,美泰合作社的圈体受损与反诉被告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王坪公司提出的要求美泰合作社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王坪公司已恢复发电,美泰合作社现在已不存在拉闸停电的侵权行为,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王坪公司要求美泰合作社赔偿停电损失403855元及评估费20000元,因王坪公司的电量损失无法确定具体数额,考虑到其损失确实存在,该损失和美泰合作社的停电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损失的扩大与王坪公司不及时起诉或报警的拖延行为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可酌情由美泰合作社赔偿王坪公司损失5万元;由于王坪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未被采信,故其支出的鉴定费应由其自己负担。美泰合作社要求反诉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美泰合作社的圈舍至今仍在受损害之中,故对该请求应予支持;反诉被告王坪公司、华北院、天津电建、昱荣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美泰合作社圈舍墙体受损应推定其行为有过错,因各反诉被告均不能排除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美泰合作社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美泰合作社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王坪公司停电损失5万元;

二、反诉被告王坪公司、华北院、天津电建、昱荣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连带赔偿反诉原告美泰合作社圈体修复损失20万元;

三、驳回王坪公司、美泰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条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657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美泰合作社负担1050元,王坪公司负担66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78元,减半收取3639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王坪公司负担2150元,美泰合作社负担1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乾

人民陪审员 彭慧敏

人民陪审员 刘 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