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2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津荣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成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朝,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43号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远,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兰亭御湖城16号楼3单元1501,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买卖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合同成立,上诉人已履行供货义务。上诉人在履行过程中是否有延期交货的情形,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如存在上述违约情形,上诉人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其在承担违约责任后,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上述事实原审未查明,本案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4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峻
审判员 吕 斌
审判员 张 燕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