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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322民初856号 原告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经理。 被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于庭外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6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盂县汇锋钢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