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昱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一案,业经(2016)并仲裁字第056号裁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3778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