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702民初1393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系甘肃徳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致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照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永国,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进,系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掖市致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