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22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
被执行人: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
法定代表人王陇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3042元(其中执行款598330元,案件受理费6329元,申请执行费838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文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