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财保146号
申请人:陇西县华谊建材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122MA728UD77R,经营场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西街村三家店。
经营者:***,男,1973年5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东街村卧龙巷社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595510519R,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解放西路雅安公司3号综合楼A**1-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万众,男,1978年10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陇西县。
申请人陇西县华谊建材租赁部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众、**名下银行存款2386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众、**名下总价值相当于238626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陇西县华谊建材租赁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1014763901668288458)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陇西县华谊建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众、**名下银行存款2386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众、**名下总价值相当于238626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713元,由申请人陇西县华谊建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洁
书 记 员 何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