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民初3716号
原告:陕西嘉江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21985779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环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595510519R,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解放西路雅安公司3号综合楼A**1-1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嘉江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佳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10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江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嘉江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雪 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