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志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24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住高台县新坝镇。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住高台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第三人***返还原告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100000元;由被告***对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第三人***负担。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43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7月4日、2019年12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9年10月14日本院向高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名下无登记房产信息。
4.2020年3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5.2020年3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2510元,案件受理费1438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多孝
审判员张帆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