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临泽县盛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3执732号之一
被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泽县人民法院(2018)甘0723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7120425092000063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0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天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