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3执732号之三
被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敏。
关于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7120425092000063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029.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案件款及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7120425092000063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02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英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尚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