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学亮与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02民初12094号
原告:常学亮,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
被告: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丰泽园B区人民银行家属楼东单元二号楼1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72158592379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学亮与被告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5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学亮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学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学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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